資質申請
臨沂市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2017-01-13
臨沂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本市環境保護產業市場的管理,充分發揮環境保護效益,提高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質量,根據《臨沂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以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市場為目的,推動環境污染治理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污染治理資格,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業務的能力;環境污染治理資格行業認定,是指為適應和滿足環境保護的特殊需求,對我市從事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施工、安裝、調試的能力及范圍等進行行業確認和評價。
第三條 認定范圍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噪聲與振動以及污染修復等環境污染防治工程五個專業類別。
第四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臨沂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下簡稱“市環保產業協會”)會員單位均可申請臨沂市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二章 《證書》的申請和核發
第五條 資格證書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種類型。
第六條 申請資格證書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的辦公、設計、實驗場所;
(三)具備承擔與資格等級相適應的環境污染防治工程設計、施工、安裝、調試及分析化驗能力;
(四)熟悉國家和地方頒布的有關環保法規、標準,掌握有關環境保護業務技術。
第七條 申請丙級資格證書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二) 申請一個專業類別具備不少于5名具有環保專業或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其中中級職稱的至少3人以上,每增加一個專業類別需增加相應專業中級職稱技術人員1名。
第八條 申請乙級資格證書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0萬元人民幣。
(二)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對技術人員的要求,另增加1名環保專業或相關專業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
(三)符合當年資格證書年審丙級升乙級的條件,經年審專家組現場考察建議升級,經監管部門證實無不良記錄。
第九條 申請甲級資格證書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對技術人員的要求,增加2名環保專業或相關專業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
(三)符合當年資格證書年審乙級升甲級的條件,經年審專家組現場考察建議升級,經監管部門證實無不良記錄。
(四)具有一定的自主技術開發和創新能力。
第十條 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是申請單位的在冊正式員工,在申請單位連續購買社保達3個月以上。
第十一條 《證書》的核發,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單位向深圳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報《深圳市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資格認證申請表》,并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二)市環保產業協會對受理的申請,會同市環保監管部門對企業進行現場考察,核對相關證明材料原件,經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單位,發給《證書》并公布;
市環保產業協會在接到企業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資格認證的申請后,應在一個月內予以審核,對不予發證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持有國家和廣東省有關部門頒發的環境保護產業證書的單位,在本市從事環境保護產業活動,應到市環保產業協會登記備案。
不符合上款條件的外地單位,不得來本市從事環保工程設計或施工業務。但確因工程技術需要,經批準后,可承接單項工程業務。
第十三條 本市可與其他城市互相承認環境保護產業資格。
第十四條 持證單位需要增加新的專業類別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資格證書。
第十五條 持有《證書》的單位,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向市環保產業協會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一)分立或合并應向市環保產業協會交回《證書》,經重新審核后,發給新《證書》;
(二)歇業、破產、解散、撤消或其它原因終止業務,應向市環保產業協會交回《證書》;
(三)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向市環保產業協會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持證單位辦理變更手續,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肿C單位變更申請表;
?。ǘ┘夹g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和社保證明復印件;
?。ㄈ﹩挝蛔兏蠊ど滩块T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ㄋ模┵Y格證書正、副本原件。
第三章 《證書》的年審
第十七條 《證書》每兩年年審一次,持證單位必須在期滿前兩個月向市環保產業協會提出年審申請,逾期未提出年審的,視為自動放棄《證書》。
第十八條 申請年審的單位必須填寫《深圳市環境保護工程技術資格年審申請表》一式兩份,并交驗持證單位資質條件變化情況及有關證明材料,同時交回《證書》副本。
第十九條 年審主要審查下列事項:
(一)企業的工程業績;
(二)企業的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工程驗收合格率;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情況。
第二十條 凡不符合年審合格標準的甲、乙類資格證書的單位作降級處理,不符合年審合格標準的丙類資格證書的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仍不到要求的,注銷《證書》。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獲得資格證書單位必須與市環保產業協會簽訂深圳市環境保護產業行業自律承諾書,承諾遵守法律法規,遵守行業準則,遵守自律規則。
第二十二條 持甲級資格證書單位可承擔工程投資5000萬元及以下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持乙級資格證書單位可承擔工程投資1000萬元及以下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噪聲治理項目300萬元及以下);持丙級資格證書單位可承擔工程投資200萬元及以下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噪聲治理項目100萬元及以下)。
第二十三條 持有《證書》的單位在承接業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按照獲準的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接環境保護技術工程項目;
(二)承接的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及合同應報市環保產業協會備案;
(三)不得涂改《證書》或以任何方式將《證書》轉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四)在承接工程項目后,需要分包的,必須分包給有《證書》的單位;
(五)在承接環保工程的過程中,禁止不正當競爭;
(六)應配合環保部門和建設單位,做好建設項目“三同時”及環境工程技術質量監督工作;
第二十四條 持有《證書》的單位,在承接業務時,必須向建設單位出示《證書》原件。
第二十五條 持有《證書》的單位,可以聯合承接環境保護工程項目。當證書等級不同時,應以級別高的一方為主,并由其對工程質量負責。
第二十六條 持證單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市環保產業協會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中止使用資格證書或吊銷資格證書:
(一)以欺騙弄虛作假手段申請資格的;
(二)出賣、轉讓、出借、涂改、偽造資格證書的;
(三)擅自超越資質級別或范圍承接業務的;
(四)允許無證單位或個人掛靠其名下,從事環境污染治理業務的;
(五)因持證單位原因造成所承擔的環境污染治理項目出現重大事故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被吊銷資格證書的單位,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統一制定,可在深圳環保產業網下載。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臨沂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經臨沂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六屆五次理事會通過,自2014年 9 月 15 日起施行。
臨沂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臨沂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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